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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月28日,河北一名8歲男童曉輝(化名)遭11名同學圍毆致死,涉事同學均不滿14周歲。(7月9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11名學生“閑來無事找人打著玩兒”,最後竟然打死了8齡童,讓人痛徹心扉。我們不禁要問:當今的孩子怎麼了?我們的孩子怎麼了?按照法律規定,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、死亡、故意殺人、搶劫、強姦等暴力性犯罪,不滿14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。此案由此引發一場爭論:我國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?
  一邊認為,我國刑法是上世紀70年代頒佈的,其後雖歷經修改,但對刑責年齡都沒變動。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,法律也應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作適當調整。比如,瑞士負刑責年齡就為7歲,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,不久前摔嬰的女孩雖才10歲,但行為已經令人髮指,讓未成年人為自己的錯誤負責,理所應當。一個不滿14周歲的孩子進了監獄,被改造的可能性遠遠大於被交叉“污染”的可能性。另一邊認為,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,僅僅依靠刑法的懲罰難以解決問題,法律不是針對個別特殊現象制定的,而是講究一個平均值、普遍性。
 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,11名學生圍毆8齡童致死,爭論刑責年齡純屬多餘。刑法不能說改就改,要改是要經過深入調研的,是要花很大成本的;即使降低刑責年齡,降到什麼程度,很難有一個統一標準。萬一以後又有年齡更小的人出現類似案件,是否又要降低刑責年齡?此其一。其二,11名學生圍毆8齡童致死屬於個案,而且是很特殊的個案,如果一個個案就要涉及刑法的變動,那麼我國的法律可能天天都要改變,才能跟得上形勢的需要。第三,法律不能萬能,如果降低刑責年齡能夠減少甚至杜絕未成年人犯罪,那麼修改刑法完全有必要,而現實中是不可能的。如果法律萬能,世界上早就沒有犯罪了。
  處理這起案件,還得在當今法律規定的範圍內,具體案件具體分析、具體解決。要減少和杜絕類似案件發生,還是只能老生常談,唯有家庭、學校和社會“三位一體”,真正共同切實承擔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責任。魯迅曾經高喊“救救孩子”,雖然今天沒這麼可怕,但如何“關愛、幫助和教育孩子,讓每一個孩子在正確的軌道上健康快樂成長”,卻是全社會必須思考解決的一道現實考題。
  文/毛開雲  (原標題:11人圍毆8齡童致死,爭論刑責年齡純屬多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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